文号:大财法[2008]2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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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