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沈地税发[2010]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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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09]9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0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