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发[20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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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地税机关各项规费征收,统一全省地税机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地税机关征收各项规费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留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保留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
三、取消市及市以下各级政府规定的由地税机关代征的各种地方规费。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