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地税发[201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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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