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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发[201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8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
文号:吉地税发[201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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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10%;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为15%;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为2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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