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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文号:吉财税[2010]3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
文号:吉财税[2010]3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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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为切实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周仁杰任组长,省国税局副局长王华君、省地税局副巡视员蔡克天任副组长。
 
  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处长闫金城任主任,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苏延军、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智建民任副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和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相应成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本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认真受理审核确认,定期公布名单。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省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2008年度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各地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受理申报工作,9月底前公布名单。以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应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同级税务部门。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吉林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各市(州)、县(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各级税务部门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开展政策宣传,以便于非营利组织了解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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