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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60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发[2009]5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9/3/11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
文号:吉地税发[2009]5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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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税法实施后的首次汇算清缴,是对贯彻落实新税法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首先,要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省局已就如何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政策规定对各地区进行了培训,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对一线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保证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能正确填报申报表;其次,要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主要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以保证申报数据的质量。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编报以及纳税评估、调查、稽查等后续管理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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