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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3/10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
文号:吉地税流字[1999]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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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有关资源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生产用粘土比照烧砖瓦用粘土征收资源税。
 
  二、对用做原材料生产产品的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三、方解石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屑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单位税额按每吨2元征收资源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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