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地税函[2005]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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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省局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前,可按此掌握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