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11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函[2005]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2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
文号:吉地税函[2005]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2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中有关营业税政策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省局具体操作办法制定下发前,可按此掌握执行。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