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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85
核心提示:文号:吉财法[2003]66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2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
文号:吉财法[2003]66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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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受“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州范围内降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五、对缓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缓征期满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减税或免税。
 
  六、由于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七、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要将本地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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