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317
核心提示:文号:吉地税联字[200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5/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做
文号:吉地税联字[200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5/26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由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在车辆年榆时,一次性完税的征收办法,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属我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年检。在年检时,首先到“车船使用税纳税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领取“完税”或“免税”标志,并一次性缴清全年税款。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年检时,要查验完税凭证,未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
 
  二、各级地税、公安交警部门要共同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对未完税的车辆,应责成纳税人先办理纳税后,再办理年检手续。凡发现未完税车辆,税务机关可就地征收车船使用税,并按税收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和罚款。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车辆集中年检期间,地税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要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台帐,做好完税凭证和“完税”、“免税”标志发放管理工作,并及时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
 
  四、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为设立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创造条件,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到遵纪守纪,确保车辆年检和车船使用税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地税部门要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吉地税征联[1995]215号)的规定提取5%的手续费,付给代征单位2——3%,基层税务部门留用1%,上交省局1%。
 
  六、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