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476
核心提示:文号:吉税四字[1988]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3/2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文号:吉税四字[1988]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3/2
————————————————————————————————————————————————————————————————
 
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吉税四字[1986]540号和[1987]吉税四字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在征收军队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关于从房主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提取业务费的规定,仍按吉税计字[1987]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88年3月2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