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吉税四字[1988]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3/2
————————————————————————————————————————————————————————————————
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吉税四字[1986]540号和[1987]吉税四字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在征收军队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关于从房主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提取业务费的规定,仍按吉税计字[1987]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8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