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1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2000]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8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
文号:黑地税发[2000]2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8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增容量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明确规定,供电工程贴费(电增容费)不征收营业税后,有些地方询问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是否继续征收营业税,经研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关于“电力增容、热力增容、水增容收入一律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即热力增容费、水增容费不再征收营业税。特此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