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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函[20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
文号:黑地税函[201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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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现就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方式征收。
 
    (一)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及时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款项类别”, 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地税机关在当地农业(工商)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留存,第二联扣缴义务人留存,第三联计统部门留存。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可采取由预扣预缴税款的证券机构交,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二、关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就地缴入国库。
 
    (一)证券机构将已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采取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交纳税人。各地地税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三、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问题
 
    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问题,我省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进行。
 
    (一)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清算申请进行审核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三)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地税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效的资金账户:对应纳税款部分,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审核无误后,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四)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地税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直接补缴入库;同时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审核无误后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五)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地区,地税机关可通过联网系统办理税款缴库。
 
    (六)纳税保证金的收纳缴库、退还办法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会统核算及手续费支付问题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2010政府收支预算科目》和《201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办理报送《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二)严格执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区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其他款项核算。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要单独设立备查账专人负责、保管要分纳税人登记发生的每一笔款项;对代保管资金的退、缴要严格审批手续,同时对征缴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三)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的税款,应及时将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
 
    (四)对证券机构所扣缴的税款,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7%的比例提取手续费按年(季)支付给证券公司。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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