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函[2008]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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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省局同意,现将残疾人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疾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5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