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