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480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发[2004]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8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
文号:黑地税发[2004]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8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的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以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对铁路系统具体征、免税范围请示的问题较多。针对这些问题,省局与辽宁、吉林、内蒙古等省(区)进行了协调沟通,并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等地对部分铁路企业进行了调研。现对铁道部直属及所属在我省境内的铁路企业征免“两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企业免征“两税”的房产和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照章缴纳“两税”。根据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下发免征“两税”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没有列举的铁路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两税”。免税企业名单下发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不再改变。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可由所在铁路分局上报哈尔滨铁路局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重新确认。
 
    二、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办公用房、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具体免征“两税”企业名单,由所属市(地)地方税务局下文明确。
 
    三、铁路局及各铁路分局的生活服务中心的乘务员公寓,因其工作性质是为机车司机、列车乘务员、铁路运输交路、轮乘、折返休息必备的工作寓所,其房屋和用地可免征“两税”;生活服务中心的其它用地和使用的房屋应照章缴纳“两税”。
 
    四、按照“两税”条例规定,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按年计算、分季缴纳。鉴于铁路系统实行路局和分局两级核算制体制,目前房建资产界定划转工作正在进行,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等资料都在所属铁路分局的实际情况,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与铁道部直属、所属哈尔滨铁路局及其五个铁路分局主动取得联系,摸清税源底数,切实加强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哈尔滨铁路局及所属五个铁路分局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将所属各部门、各使用单位的房产建造单位、建筑面积、使用用途、房产原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部门。
 
    五、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应于2004年11月20日前将2003年度和2004年度应缴纳的“两税”税款一并入库,不再征收滞纳金。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