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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文号:黑地税函[2008]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0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依据核定比例的
文号:黑地税函[2008]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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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依据核定比例的请示》(佳地税发【2008】182号)收悉。鉴于你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销售收入的100%和使用率计算缴纳。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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