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财税[2011]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