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7]10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12/20
————————————————————————————————————————————————————————————————
【注: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以黑地税发【2006】3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先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实际成交价格的2%?5%,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