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1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补征2007年度、2008年度车船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征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2007年初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税,尚未按照新标准补税的车船;2008年度未投保交强险和投保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应当依照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补征车船税。
二、征收机关
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补征。
三、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其中,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经营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
四、缴纳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补缴税款时,需携带2007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需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对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需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相关资料。
船舶的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补征期限
自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地税机关缴纳2007年度和2008年度车船税税款的,在办理2009年度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2009年度车船税的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