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地税函[2008]74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8/5/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请按两个《通知》要求,与2009年1月15日前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水源清查工作报告以及所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等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局。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