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4]3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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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