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个[2004]2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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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未达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61号)规定的现行征收率或核定的定额征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