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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86
核心提示:文号:京税一[1994]12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2/2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
文号:京税一[1994]12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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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的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一律先按规定税率计征增值税。各分局对所辖商业企业经营上述业务情况要进行了解落实,严格按规定办理并逐户建立必要的辅助登记。具体返还办法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另行通知下发后再行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法规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1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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