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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宝行业税收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函[2003]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3-28海南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贵办转来的省政协四届一次会议第0

                              
    文号:琼国税函[2003]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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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协提案办公室:

  贵办转来的省政协四届一次会议第0201号提案《关于对海南珠宝行业给予税收等政策上的扶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珠宝行业进行增值税返还和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问题,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税收减免权限在国务院,我局无权制定增值税税收返还和免征消费税政策。

  二、珠宝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按国家有关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事宜。

  此复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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