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20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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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是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