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9]2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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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将制发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下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会纪要>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357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6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7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9〕274号);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性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196号);
六、《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6号);
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瑞中经济协会北京代表处等7家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311号);
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等17家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144号)。
上述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