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9]11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