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6]6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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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本市加工企业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应在受托加工产品发出的当月,随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协议双方签订的委(受)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