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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27  浏览次数:360
核心提示:文号:京地税营[2005]54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8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
文号:京地税营[2005]54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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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文件精神,根据营业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有关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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