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5]20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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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五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