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发改[2004]25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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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地方税务局、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转发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北京西拓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北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取消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担保机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工作,并配合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对应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