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3]6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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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本文自2008年12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对北京首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收入,暂此照办理。
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