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3]21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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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本文自2011年9月26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工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