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3]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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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及《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8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