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地税营[2001]4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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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