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00]18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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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债券、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必须照章征收营业税。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