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项目取消后,纳税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三、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因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票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四、《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多元化电子申报缴税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5〕316号)第三条第(三)项“1.申报方式资格审批”相关内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8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粮食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49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244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58号)第五条、《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102号)第一条第(三)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