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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1878701
核心提示: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统一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标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4年第1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技能的教育。
第三条 积极推行复合式职业技能培训,使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基本达到“学三、会二、专一”,力争使求职登记、有学习愿望并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就业残疾人都得到培训。
第四条 市、区县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领导,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匹配的培训市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服务。
第五条 凡具有北京市户口、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第六条 北京市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个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3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按摩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按摩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按摩师及按摩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第七条 北京市失业残疾人在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60%。
第八条 北京市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第九条 社会各用人单位对安置的残疾人进行集中职业技能培训,市、区县残联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贴。
第十条 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第十一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指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的专门培训机构参加学习。特殊情况需要到其它培训机构培训的,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二条申请学费补助的残疾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学习结业证或资格等级证书、培训单位开具的合法学费票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由区县残联审核同意后给予学费补贴。
第十三条市、区县残联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费用分别在市、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各区县残联、各街道(乡镇)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培训档案,并按规定向市残联报送《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名册统计表》。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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