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176576
核心提示:新疆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央给予新疆的特殊政策

    (一)新疆困难地区“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1]53号)

中发[2010]9号文件中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1]112号)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34大类433小项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相比富有新疆特色的共50项内容。

    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

    1.《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2.《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3.《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4.《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7)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法〔2010〕9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一)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1.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3.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4.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1.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3.自2011年起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4.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且符合我区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目,自治区财税部门将积极争取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范围。

    (三)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1.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旅函字[2011]157号文件列明我区A级旅游景区景点为34个。

    2.旅行社: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旅函字[2011]157号文件列明我区境内的旅行社为102家(包括兵团系统。)

    3.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符合《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分类目录》范围,并且生产和加工旅游纪念品分类目录内产品,其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含50%)的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

    《旅游纪念品生产和加工分类目录》(新财法字[2011]40号)明确共四大类12条项目。

    对上述(1)、(2)、(3)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四)《关于促进新疆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1.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产税。

    3.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5.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是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新财法税[2010]49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1.股权投资类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2.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 1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