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国税函[2005]3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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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出口信贷作为企业借款列入核定退税投资总额的请示》(海国税发[2005]334号)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出口信贷是国际上鼓励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贷款。海南 有限公司通过出口商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向进口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提供贷款购买进口设备,从资金来源、偿还性及账务处理上看是企业的一种长期借款。因此,同意海南 有限公司的出口信贷 万美元作为企业借款列入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