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办税人员持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发[2005]1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16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

                              
  文号:琼国税发[2005]1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9-16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省局已于2005年8、9月间对全省的出口企业办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办税员证》(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类)。为规范执法程序,更好地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自2005年10月1日起,办税人员须持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9月1日以后颁发的相应的《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