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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文号:琼国税发[2004]3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琼国税发[2004]3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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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a>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核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核准。

  三、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加快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便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a>文件的有关规定。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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