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1]1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