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渝地税发[2011]1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9-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重庆市地方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7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代开发票征收率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开发票征收率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93号)所附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2011年9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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