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国税函[2002]3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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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邛崃市信用联社冲减应税营业额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规定,经研究,我局同意邛崃市信用联社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10493975.77元,在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中冲减2098795.15元。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