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国税函[1999]1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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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你们。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增值税免税货物范围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方可享受免证增值税的照顾。对此,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以上请一并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