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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渝地税发[2011]2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8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文号:渝地税发[2011]2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渝府发〔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委托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仍在课税对象范围内的车船,应当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我市车船税的收入级次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车船税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

    三、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6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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