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第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重庆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重庆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日期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重庆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由具有机动车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单位出示组织机构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编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减免税证明等基础信息资料,方便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重庆市车船税税额标准
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
六、重庆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重庆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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