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川财税[1997]1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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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